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人大 2024-09-0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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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人社字【2024】2号A类   同意公开

  何存德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失地农民提供进社保平台的意见》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县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我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先后相应制订了《关于印发〈平江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16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年第16次)、《关于印发〈平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26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4年第34次)。

  根据县政府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企业职工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凭缴费凭证领取参保缴费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仍未领取完毕的,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本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死亡的,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由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今后我们将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常抓不懈,不断探索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探索研究被征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同时通过加强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强化考核机制等多种方法途径,把解决被征地农民可持续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一直以来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并恳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县人社事业的改革发展。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承办负责人:王沙洪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际文 1534300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