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人大 2024-04-1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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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医保字【2024】2号C类  同意公开

  余锦林等10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实行城乡居民自愿缴纳医保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明确了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责任。

  每年国家会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会高于640/人。在统一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县政府及我局无权限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同时经过多方面反馈征缴难度大的问题,省局为了用制度保证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收益,也正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信会在不远的将来改善这些问题。

  平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承办负责人:      池葵   15073047788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周迪  1339750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