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 2024-06-1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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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建〔2024〕70号A类  同意公开

  黄恒湘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的议案》收悉。现将我局负责的第3点建议:“在施工建设阶段,一方面增加监理单位的监管,确保房屋竣工后的顺利通过验收;另一方面除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测外,免除其他检测,在房屋建成后可由户主自愿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以此减免群众经济负担。非盈利性自建房免除额外收费”。现答复如下:

  一、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3.2.4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建房居民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工程监理。

  二、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面积小、总造价不高,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如依法依规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测、验收日常监督,确实存在相对费用高的情况。对此,为了减少程序和费用,在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曾向县政府建议充分发挥属地乡镇政府建管站的实时监管作用,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在住建局提供技术指导下,由乡镇负责日常施工过程及完工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实时动态掌握施工情况,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感谢你们对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承办负责人:陈  鑫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杨意香  1338730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