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住建局 2019-07-1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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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函[2019]3号     A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戴育林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村民集中建房点建设支持力度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达到了预期目的。我县规范村民建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照规划先行、“拆、建、管”并重、“大集中”与“小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新建与村庄提质改造相结合,坚持与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项目拆迁、园区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相结合。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建房、严禁一户多宅。按照“规划先行、先批后建、按图建房”和“五有三到场”要求,在全县共筑幸福家园。

一、关于因地制宜,细化方案的问题

规范村民建房按照“大集中”与“小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对“村民反响好,田园特色明显,配套设施齐全的大集中与小集中建房点及提质升级集中居住村落,县里将采取以奖代投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因此,对5栋以上30栋以下小集中建房点,今年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补助。

二、关于加大配套资金投入问题

我县规范村民建房自2015年9月开始实施以来,对20户以上规范村民集中建房点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奖补,由所属乡镇出具报告,经主管副县长签阅,每个建房点奖补50万元,用于解决集中建房点绿化、亮化、硬化、美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关于简化相关程序问题

村民建房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联审符合条件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动工建设。

村民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和林地建房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实施30户以上集中建房项目的,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提供:用地申请书;关于实施集中建房项目的决定;同意参加集中建房的相关村民的有关材料;宅基地分配方案;集中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集中建房项目申请后,需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感谢你们对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8日

承办负责人:叶和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战良 0730-626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