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2019-08-0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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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自资字[2019]2号     A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号建议的答复

黄军等12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县城既有住宅房增设电梯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的住宅建设已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型逐步进入小康型。许多较早建设的多层住宅,没有设置电梯,已不能满足老百姓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旧小区内的老年人出行困难问题,也亟待解决,因县城居民小区楼房加装电梯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消防安全、质量监管等部门,需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对公共空间共有人利益以及加装电梯申报程序、资金筹集、税费缴交、勘查设计、质量结构、消防验收、电梯维护等问题提出相关原则标准,研究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

目前,我局已草拟《平江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待呈报县人民政府,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予以实施。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支持自然资源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平江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平江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8日

承办负责人:秦世武

承办人:姚擎  联系电话:18673091271

平江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方便居民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出行,完善住宅功能,提升我县既有多层住宅的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不包括违法建设的、已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计划的多层住宅以及居(村)民私建住宅。

二、职责主体: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其施工、结构、消防等审核和安全监管;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的安装及运营安全管理;城管(燃气)、电力、电信、自来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管线迁改等工作;属地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应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加强指导和协调。

三、实施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依法监管、部门联动、简化审批、有序推进”的原则。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二)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城市公共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三)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得大于2米;临城市道路布置住宅,原则上沿城市主、次干道外侧不得增设电梯,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四)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成立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须经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申请主体:

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楼栋为单位申请,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的原有产权单位;

(四)存量公房、直管公房的现有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五、建设主体:

共同出资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转承其增设电梯的义务和责任。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电梯进行设计和施工,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要求、质量要求、消防安全要求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六、申请材料: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经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

(二)电梯所在单元或楼栋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申请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增设电梯单元或楼栋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协议。

(五)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噪声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鉴定报告,电力增容方案等;

3、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及工程投资估算;

4、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

5、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六)本规定规划公示规定的公示材料。

七、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谁受益、谁出资”。根据所在楼层、套型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措,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的增设与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同时业主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等用于电梯的增设和维护保养。

八、申报审批:

增设电梯应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用“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住建部门牵头在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住建(消防)、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运用并联、信息共享的方法简化流程、联合审查。

(一)、办理程序:

增设电梯主要流程:业主协商——现场踏勘——编制方案——现场公示——申报审批——施工并竣工验收。

(二)、规划公示:

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在电梯建筑实施方案审查合格后,应当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在现场或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如存在异议,由建设业主自行协商解决,或由街道、社区组织调解。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增设电梯施工。

(四)、施工监管:

电梯安置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的防护措施。如涉及管线迁改、城管(燃气)、电力、电信、自来水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由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联合验收。

九、后续管理:

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新增建筑面积暂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办公、商业建筑,申请增设电梯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业主单位可根据自行需要,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要求,满足消防及应急疏散要求前提下,可根据相应规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十二、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