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6-26 09:34
| | | |

平电函[2018]1号A类

黄恒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由供电部门解决乡村路灯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我县农村电网改造全面完成,电力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路灯照明也遍及我县县城和广大农村集镇及乡村,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出行带来许多方便,有效改善了城乡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

为规范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行为,平江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的实际,制定了《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平江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6年10月12日以平政办函[2016]154号下发至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该《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附后。

一、关于路灯管理责任单位和职责

根据《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各乡镇规划范围内街道路灯、各村(组)道路路灯的管理责任单位为各乡镇城建办。各乡镇城建办负责所辖乡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村(组)路灯建设和管理指导。

二、关于路灯电费支付

根据《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路灯电费支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电费的支付。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平政发[2015]4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乡镇集镇开发建设的意见》(平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乡镇年初预算时应将辖区路灯电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逐月与县供电公司结算,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各乡镇逐月电费的明细数据。

(二)新建小区(物业小区)、村级产权、村(组)道路等路灯的路灯电费,由产权持有者负责。

三、根据《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网平江县供电公司在路灯管理的有关职责

1、负责路灯照明设施的正常供电、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及新建路灯照明设施的用电申请安装,按照省目录电价政策收取路灯电费。

2、2017年4月份湖南省发改委发文,决定取消由供电部门负责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据此规定,我公司自2017年5月份以后,没有收取公用事业附加费(含路灯附加费)。

综上所述,黄恒湘代表您建议供电部门对各乡镇、各村的路灯登记,按《平江县路灯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乡镇城建部门负责,其路灯使用电费的支付按《平江县路灯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乡镇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逐月与县供电公司结算或由产权持有者负责结算。

感谢您对国网平江县供电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网平江县供电公司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负责人:熊宏伟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魏刚、周凌云(629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