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7-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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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字﹝2018﹞11号A类

吴行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居民合作医疗反映强烈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过和住院起付线过高的问题

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历年来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都是按省、市相关文件标准执行的。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和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规定,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490元/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度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的标准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的。

二、关于慢性病门诊问题

近年来,县医保中心为规范我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管理和结算,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文件)和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岳人社发〔201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我县城乡居民特殊病种种类增加到46种, 并有详细的确认标准。 目前我县指定由县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特殊门诊定点核定医院。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中符合特殊门诊指征规定的,可持住院病历资料,到县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经专家鉴定后,确定为特殊门诊享受对象的,每月可到县第一、二、四人民医院、医药总公司的医药商场、一笑大药房、诚信大药房、九芝堂一店购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同时,对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患有慢性疾病且符合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平办[2017]102号)文件中“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目录”所规定的慢性病种患者,还可在本县内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凭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基本药物范围内,按病种规定的药品和医院制定的诊疗疗程给予80%的减免,年度减免限额最高为5000元。慢病门诊患者与医保特殊门诊病种重复的,门诊费用报销就高不就低,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另外,我县还提取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作为门诊统筹,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不需要额外缴费,可以享受100元的门诊报销费用。

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并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县人社事业的改革发展。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1日

承认负责人:李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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