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8-0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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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字﹝2018﹞14号A类

余鑫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托平江中梓康复医院做好东方6个乡镇精神病人康复治疗》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平江县中梓康复医院于2014年成立,是经县卫计局批准设置的一家精神病康复一级民营医院,属乡镇级医院。该医院的设立为解决长寿、加义、木金、龙门、虹桥、石牛寨6个乡镇精神病人康复治疗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既为社会解忧,又为家庭解难,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缓解了县四医院的压力,成绩可以肯定。

二、关于“充分考虑精神康复治疗专业特色和精神病人家庭贫困等特点,基于相关政策的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的原则上,从医保费用足额,日均费用控制上给予对平江中梓康复医院的支持的”问题。

过来一段,县医保中心采取“总额控制,每月结算,年终清算”的医保支付方式与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管理原则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严格按服务协议履行职责。今年县政府启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4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下发了《平江县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8]11号)文件,其目的是为创新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机制,推进分级诊疗,激发医疗机构内在潜力,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系统地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为贯彻执行《平江县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8]11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倡导由县第一人民医院牵头全县医疗机构(公立+民营)组织成立了医疗共同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平江县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改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规定:坚持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控制基金风险,保障刚性政策规定的提留项目基金外,科学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总额,实行“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政策原则。由县医保中心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牵头单位)签订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总额控制协议,以年度为单位,将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控制指标额度4.78亿元下达给牵头单位,基金额度不直接分解到医共体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支付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与全县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然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6号令)规定,制定《基本医疗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由县医保中心与全县医疗机构签订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协议明确了医疗费用重点管控指标,采取日常协议管理和年终考核管理方式,年终按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协议医疗机构超过医共体协议约定年度控制总额额度,合理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县医保中心将建议县医共体予以支付。

目前,平江县中梓康复医院(民营)是由县卫计局批准设置的一级精神病医院,而公立的平江县精神病医院(县第四人民医院)是由岳阳市卫计局批设的二级精神病医院,由于医院的等级、规模、编制结构、发改价格收费标准不同。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费用上平江县中梓康复医院与平江县精神病医院也应不同,难以同等对待,敬请理解。同时平江县中梓康复医院为精神病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以及减免医疗费用等惠民举措的经费问题,我们建议由政府批准县民政局视情解决。

感谢您对平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关注人社事业,为平江人社事业的快速发展鼓与呼。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8日

承办负责人:李凌志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钟伟格  0730-6237119  13367305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