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8-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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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字〔2018〕10号A类

凌月娥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全县教育系统工伤保险缺口纳入县财政统筹解决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到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应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2015年及以前年度我县财政均按基本工资作为基数预算工伤保险,但2016年仅按工资总额的0.2%进行预算,同时,建议中还提到截止2016年12月,全县教育系统工伤保险费存在缺口资金2846958.31元,导致相关职能部门立案督查工伤保险欠费,并停止理赔几位教师的工伤保险等事项。

针对上述所提出的建议,县财政作为该议案的协办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特别是关于历年工伤保险欠缴费的问题,黄伟雄县长已做出批示,要财政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潘如意副县长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责成县财政局预算股、社保股与县人社局对接,对全县工伤保险费用缴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我局通过认真调研后,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回复,伟雄县长同意我局提出的建议,具体为:

一、政策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我县近年工伤保险缴费财政预算情况

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财政预算分四个阶段:

1、2009—2011年。财政只预算事业单位,其中:2009年、2010年按工资总额0.5%预算,2011年按工资总额0.7%预算。

2、2012—2015年。按平政办函〔2012〕25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起,将费率由基本工资的0.7%提高到1%,并将所有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3、2016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利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县财政在编制2016年单位部门预算时,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基本工资总额的0.2%。

4、2017年至今。根据《岳阳市人社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岳人社发〔2016〕57号)文件精神,我县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基本工资总额的1%。

三、我县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执行情况

2015年收入3549万元(含上级补助300万元),支出3227万元,年末滚存结余605万元。

2016年收入3793万元(含上级补助380万元),支出3467万元,年末滚存结余931万元。

2017年收入4973万元(含上级补助187万元),支出4493万元,年末滚存结余1411万元。

鉴于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县财政局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精神,在编制2016年单位部门预算时,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基本工资总额的0.2%,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且该预算编制方案已报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已经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所以,2016年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含教育体育系统、农口系统)按基本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存在欠缴费用问题。结合相关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县工伤保险中心不能将2016年教育体育系统(含农口系统)等单位按基本工资总额0.2%与1%计算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差额部分作为欠费处理,不再催收单位工伤保险费,县财政也不再追加单位工伤保险费。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

承办负责人:李保良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0730-628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