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1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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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艾中平代表:

您好,您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建设县城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在平江县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这个建议非常符合目前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建议》中列举的骑自行车的六大好处,更是使您的《建议》充满说服力。

二、我县于2013年开始筹划在平江县城区范围内建设自行车交通系统,先后到株洲市、岳阳市等地考察学习,结合实际编制了《平江县自行车交通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就该项目向上级申请“湖南省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专项资金”。至目前为止,项目尚未得到正式批准。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4日

承办单位: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负责人:叶和阳(13808409370)

分管负责人:  凌可伟(13548916997)

承 办 人:  刘战书(1397409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