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江县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06号议案的回复

来源:未知来源 2016-10-12 00:00
| | | |

平国土资函[2016]14号

尊敬的邱确松代表:
    十分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县政府督促国土部门加强国土管理、规范村民建房一事”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占有和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村宅基地有如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6月23日,县政府下发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其中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要求: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易地新建房屋,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拆旧建新的除外)。同时规定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2015年5月5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向乡镇简政放权的意见》(平发[2015]4号)文件中规定:平江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委托授权乡镇政府审批,并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以便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秩序。
    对您提出的“县政府督促国土部门加强国土管理、规范村民建房一事”的建议,我局将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衔接,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再一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回复。
                
承办领导:邹放舟  联系电话:13808407126
承 办 人:李荣生  联系电话:13786036388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