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围绕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7月17日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行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中都有哪方面政策?
答:在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保持投资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动能、全力帮扶实体经济上都有政策扶持。
问: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主要体现在哪方面?
答:1、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合理使用工会会费为职工办理各类消费券,鼓励全县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进景区、进乡村旅游区(点)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
2、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
3、加大对商贸企业的支持。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销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可达到10万元。对2023年新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对2023年新获批“省老字号”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4、支持引导重点领域消费。对积极宣传推介平江旅游,组织县外客源来平旅游的旅行社,经县文旅广体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
5、加快新型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打造楚街、天岳村夜宵一条街等“夜间经济”地标和商旅文融合打卡地,鼓励夜间延时经营。落实“电子商务强主体”工程,大力发展直播电商。
问:在保持投资稳定增长上都有哪些措施?
答: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精心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等主题活动,力争全年引进产业项目100个以上,引资总额150亿元以上,其中引进10亿元项目2个以上、“三类500强”企业2个以上。
2、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产业项目“攻坚会战”,加快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3、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加大争项争资力度,对争取切块项目资金和竞争性比选项目资金到位的,按《平江县争项争资考核奖励办法》对单位进行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实施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下限等支持消费措施,举办房交会,建立便民购房平台,确保市场平稳。
问:在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上有哪些措施?
答:1、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对本县企业在境内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境外相关登记注册手续齐全,且当年境外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每100万美元投资额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承包工程当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外设立分公司、运营中心或与央企、国企合作分包项目,外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外拓税收总额5%的现金奖励。
3、对在本县取得外贸资质的企业,在2022年度外贸进出口额“破零”的,根据贸易总额进行奖励。对2023年外贸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额进行奖励。对外贸进出口额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的倍增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应超过50万美元),进行奖励。
4、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费用、园区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就业稳岗以及国内物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年内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倍增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20万元。
问:在培育壮大产业功能上有哪些措施?
答:1、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企业搭建平台。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支持文旅品牌创建。对创建A级国家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特色民宿、星级旅行社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等给予资金奖补支持。
问:在全力帮扶实体经济上有哪些措施?
答:1、举办银企对接会,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通过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为企业提供转贷担保服务。
2、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4、全力推进农村客运一体化,降低物流中小件运输成本,与物流公司对接,统一收发全县中小件物流。加快聚慧物流园区、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和物流系统平台建设,持续减低企业物流成本。
5、财政投入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发展,农业建设项目向粮食生产重点区域倾斜,重点支持新增耕地开垦和社会化服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县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