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县城区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机动车快速增长,城区交通拥堵和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三轴(含)以上大中型货车给城区交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别突出。限制三轴(含)以上货车进入主城区,有利于我县城区道路安全畅通,环节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生活环境和出行顺安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制定过程
我队根据我县城区发展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在组织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城区货车限行的通告》,对进入主城区的货运车辆实行交通限制措施。《城区货车限行的通告》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城区货车限行的通告》(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每日6:00-22:00。对三轴(含)以上货运车辆,在G536—平江大道—秀野大道—G536闭合区域内,实行限制通行措施。
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限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