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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治“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解读说明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0-08-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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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我县水域管理,巩固我县禁渔禁捕工作成果,消除水上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辖区水域内的“三无”船舶进行清理整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县汨罗江、昌江水域沿线建有二十余座水电站及拦河坝水位大量提升,群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部分群众自行建造、购买船舶,未经任何行政审批及船舶检验手续,无任何证书证件,为巩固我县禁渔禁捕工作成果,规范船舶安全管理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制定《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无”船舶的通告》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三、起草过程

该通告由平江县交通运输局起草,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国家、省有关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平江水域实际,吸收了省内外其他地区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

四、主要内容

(一)整治水域:我县辖区内汨罗江(平江段)、昌江河及秋湖水库、黄金洞水库等水域。

(二)整治对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包括农业自用船)。

五、整治要求

(一)整治水域范围内“三无”船舶的所属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20年 8 月20日前自行将船舶拖拽上岸至指定区域;逾期未拖拽上岸至指定区域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要划定专门区域用于上岸船舶集中存放或拆解。

(四)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群众举报“三无”船舶,举报电话:0730一6788166(县交通运输局海事服务中心)。

平江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