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1994085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1011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9-07
  • 信息时效期:2024-09-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2〕9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9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9-07 16:12
| | | |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平江县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县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7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7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1〕48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砂石保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探矿权管理

(一)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在(自然资规〔2019〕7号)文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二)已设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转让登记,由探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查,经县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方可呈报探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三)已设探矿权办理延续登记,探矿权人应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合同中约定,探矿权人若存在“圈而不探”行为的,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受理其延续登记申请。

(四)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每次延续期限为5年,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

二、规范采矿权管理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法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具备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应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延续登记申请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会审,经部门会审同意办理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查,县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再由县政府向发证机关出具同意办理延续登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凭此呈报登记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九)已设小型矿山采矿权符合延续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意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但采矿权人应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管理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出让年限届满后,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无偿关闭退出。但重要战略性矿产和矿泉水、地下热水采矿权除外。

(十)已设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的,不再以协议出让方式新增资源。采矿权人采完矿山剩余储量,或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无偿关闭退出,由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十一)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采矿权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采矿权人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采矿权人的延续登记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和要求。

(十二)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原登记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除第三类矿产及矿泉水、地下热水外,新设采矿权(含探转采)的勘查程度须达到详查以上,且探明资源储量、矿山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中型以上规模。除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已设采矿权深边部和因安全生产需要、采矿权整合等情形外,一律不得批准扩界。

(十四)支持矿山依法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如矿山需扩大生产规模的,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登记。凡矿山超规模生产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十五)采矿权人名称确需变更的,须提交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依据,禁止采矿权人通过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进行转让。

三、规范砂石土矿出让

(十六)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安全环保条件、重点项目保障等因素初步确定拟出让的开采规划区块名称。

(十七)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开展规划区块地勘工作及公开出让矿权的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后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要求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地质勘查、相关报告编制等工作,前期投入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列入采矿权出让成本,在公开出让后足额收回。

(十九)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征求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涉及村组是否同意设矿用地意见,及同意设矿后的土地流转(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协商等事项。

四、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管理

(二十)新建矿山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不单独编写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正式投产满一年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完成自评估报告并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十一)现有生产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提交自评估报告并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十二)停产矿山复产后按照省级绿色矿山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复产满一年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提交自评估报告并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十三)矿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产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四)县自然资源局不定期对已入库绿色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凡抽查结果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五)凡须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或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已建成绿色矿山,报省自然资源厅撤销绿色矿山称号,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并予以公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