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1935333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0001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4-13
  • 信息时效期:2024-04-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发〔2022〕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3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04-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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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防止随意增减建设内容,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预算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办法工程变更,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建筑、交通、水利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导致工程价款增减的事项。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造价变更起点规模。工程中标价或成交价(不包含暂列金)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除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外,累计变更在10%以上的;中标价或成交价(不包含暂列金)400万元以上,除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40万元且变更在5%以上的,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三)工程有下列原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变更。

1.因政府政策因素及城镇规划方案调整的;

2.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3.项目建设期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

4.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5.设计缺项、预算漏项、错项等原因造成变更的,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责任追究到位后再变更。

二、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及分工

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及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工程变更评审会;负责对工程变更建设规模办理调整手续;负责审查变更项目招标事宜;负责合同备案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工程变更量和造价增减变化的审查。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四)住建、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设计图组织评审并下达批复;负责对造价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监督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参与工程项目变更评审审查工作。

(六)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定期抽查、检查以及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工程变更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责。

三、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县人民政府申报。如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的,变更增加造价部分政府不予认可。

(二)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预算变更的,需责任追究到位后,项目单位方可申请变更。

四、工程变更工作程序

(一)工程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变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指挥部与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提出变更内容和规模,理清变更原因,明确变更责任划分,完善变更责任追究意见,填写《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呈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引起工程变更的,需规划、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文件和方案,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图组织评审下达批复,如涉及重大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程序报批。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县工程变更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察看,并组成评审小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参与工程项目评审,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评审。

(四)工程变更评审结束,变更责任落实到位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审批后下达变更批复。

五、工程变更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变更的主要内容和规模,变更原因类别及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意见。

(二)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及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变更意见。

(四)可研批复,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施工图审查意见。

(五)工程变更审批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和确定

(一)凡需作价格调整的,必须事前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工程结算时,由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报县工程变更办备案。

(二)市场价格变动和原材料调价,自签订合同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需调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必须达到±3%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必须达到±5%以上,其它以行业规定为准。

(三)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七、工程变更结算

(一)项目建设单位正式合同签订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发改局备案,项目的竣工结算必须据此备案合同办理。

(二)工程变更部分凭县工程变更办文件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变更审查清单结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验收结算完毕,将验收结算材料报县工程变更办备案、县财政局结算审查、县审计局决算审计。县工程变更办对工程变更和结算进行专项检查。

(四)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违规工程变更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分别由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处罚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再结算。

八、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分管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中介机构,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

2.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工程变更的。

3.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报批的。

4.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5.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

6.要求在合同中载明而没有载明、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7.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可依法取消3年内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1.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2.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招标前不认真进行现场踏勘、阅读工程图纸、预算清单的;盲目认可图纸、预算清单投标的。

(三)监理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可依法取消3年内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资格。

1.监理单位过失或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

2.未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的。

5.在监理中与施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串通,提供虚假材料和签证的。

6.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设计、勘察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可依法取消3年内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资格。

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擅自为建设单位提供报批设计资料的。

2.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与规划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施工图纸或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的。

3.提交材料标注的指标与实际计算结果不符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5.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存在缺陷的。

6.空调、电梯、消防设计带有明显偏向的。

7.设计修改、变更不通过评审论证的。

(五)造价咨询和评审单位等中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可依法取消3年内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资格。

⒈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2.故意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3.由于造价咨询单位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同城同时类项目造价不一致的。

5.造价咨询和评审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扩大规模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九、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此办法执行。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平江县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附件:

编号: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变更审查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平江县工程变更监管办公室

二○二   年   月    日

平江县工程项目变更审查表

合同金额

项目资金

来源

申请变更增减金额

变更增减%

变更

主要内容

(设计变更需出具原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审查意见)

变更原因分析

变更责任划分

变更责任追究意见

县长批示意见

县变更办现场察看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

行业主管

部门审查意见(技术方面)

县财政局

预算审查

意见

县审计局

审查意见

县发改局

审查意见

变更责任落实情况

县工程变

更办综合

意见

分管

副县长

意见

常务

副县长

意见

县长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