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0-1778386
  • 统一登记号:PJDR—2020—01007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0-20
  • 信息时效期:2025-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0〕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7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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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平江县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施工、房屋拆除、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以及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以及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建筑施工扬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埋场、消纳场和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置区、村民建房、房屋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建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绿化施工等路面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县城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城区公共广场、停车场和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建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挖掘、运输,取(弃)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装卸、堆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在申请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供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五)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和土石方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条件的改善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城区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1.8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

(四)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五)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

(六)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覆盖措施;

(七)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九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业阶段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三)拆除工程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  道路和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城区道路两侧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

(五)清扫施工现场和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四)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的,回填土壤应当低于路缘石;

(五)城区新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及加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洒水设备等防尘设施;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洒水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筹防尘措施;

(三)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冲洗干净;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及出入口通道整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未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十八条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