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病毒感染者,虚假宣传药品疗效,随意倾倒含有病原体的废物……面对这些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省人大法制委权威解答——
依法战“疫” 人人有责
疫情面前,我们既是命运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人人有责。2月4日,湖南日报记者再次就当前疫情防控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问: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相对集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依法应当怎么处置?
答: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问: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疫情期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能有效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消除影响、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问:关于野生动物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还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问: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