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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通报疫情谣言典型案例 呼吁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20-01-28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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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但有极个别人或因一时糊涂或因利益驱动,在网络上炮制、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邵阳市委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惩治、粉碎谣言。

截至1月28日,邵阳市先后核查、澄清“邵阳南高速进出口封闭”等谣言70多起,依法处置不实信息37条(次),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12起;共教育训诫32人,行政拘留1人,纪委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人。疫害当前,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规范网络言行、科学防控疫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案例一:1月26日下午,违法嫌疑人瞿某(城步县人)在未了解实际情况下,在微信家族群、同学群发了视频,声称城步县丹口镇泉洲村有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造成群里人员恐慌。当天下午4时许,违法嫌疑人瞿某向城步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询问,违法嫌疑人瞿某对其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瞿某行为在城步造成极坏影响,已构成违法,鉴于其投案自首和认识态度,城步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二:1月25日下午,唐某某(邵东县人)在“XX好丽友”微信群反映“某乡医院收治一例从武汉回来的39度高烧病人”、“某医院急诊收治了多少多少发烧病人”,并被截图转发到多个圈群,造成网民心理恐慌。经邵东市委网信办向相关单位核实,唐某言论失实,相关单位为此发出声明以正视听。27日下午,邵东市委网信办网上约谈了身在异地的邵东籍网民唐某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圈群发表声明挽回影响。唐某某立即清理了自己的朋友圈,打电话向不当言论涉及的单位做检讨,并说服朋友在圈群停止转发并发表声明。

案例三:1月25日下午,邵阳本地各微信群、朋友圈传出一张邵阳南高速南进出口封闭的照片。1月26日,邵阳交警辟谣。目前邵阳辖区高速所有收费站均能正常上下高速,无一封闭。

案例四:1月26日,微信群里出现了多条关于绥宁因病毒疫情变化而封路的不实信息和图文。经核查,绥宁境内现在所有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都畅通无阻,没有一条道路被封闭,只在县域内主要道路边境入口和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了一些临时防疫消毒检查点,只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不会阻止车辆通行,全县没有出现封路情况。

案例五:“邵阳××镇发现确诊病例×人,不要去拜年”。此情况不实。经核实,该视频为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正在做消毒工作的情况。邵阳市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等疫情信息,由邵阳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官网、权威新闻媒体发布。相关防疫信息以省、市卫生健康委官方消息为准。

案例六:近日众多邵阳人微信群里盛传“早上(下午)飞机撒药消毒,全城消毒”。1月26日,邵阳市卫健委证明情况不实。

案例七:隆回县纪委监委对违反《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的邹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卫健委在全市卫健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教育引导卫健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注重网络安全,带头规范网络行为。市委网信办呼吁,疫情防控中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作为,带头抵制谣言和不实信息,教育引导身边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网络宣传引导工作,引导科学防控、有序应对,敢于斗争,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邵阳市委网信办提醒广大网民: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应以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主观臆断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要仔细查验信息来源,不可靠的不复制、不转发,遇到谣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和网信部门举报(公安局举报电话:110,网信办举报电话:0739-5480975),争做文明守法网民。

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曾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