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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统筹区 | 机构名称 | 类别(公 立/社会 办 ) |
等级(三级/ 二级/一级/未 定级) |
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描述 (限300字以内) |
处罚依据及措施 | 处罚金额(元) | 备注 | |||||||||
| 发文序号 | |||||||||||||||||
| 1 | 平江县 | 平江县长寿镇鞍山村卫生室 | 公立 | 未定级 | 将中药饮片串换成感冒清热颗粒、六味地黄丸进行医保结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0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串换药品行为”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540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540元。 | 540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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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平江县 | 平江县长寿镇永宁村卫生室 | 公立 | 未定级 | 将中药饮片串换成通宣理肺颗粒、感冒清热颗粒、橘红颗粒、桂龙咳喘宁片进行医保结算,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820.1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串换药品行为”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820.1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820.1元。 | 820.1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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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平江县 | 长寿镇新兴街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 公立 | 未定级 | 将中药颗粒串换成养血清脑丸、清开灵颗粒、双黄连口服液进行医保结算,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880.26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串换药品行为”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880.26元;约谈主要负责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880.260元。 | 880.26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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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平江县 | 陈X | 个人 | 冒用李某花身份信息于2024年3月28日至3月31日在湘阴和爱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3178.34元,医保基金支付1648.89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1648.89元(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已主动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648.89元);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3297.78元,同时暂停当事人3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 3297.78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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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平江县 | 平江余坪经纬医院 | 社会办 | 一级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3804.73元、医疗救助金900.07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804.73元(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已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804.73元至平江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支出户)、医疗救助金900.07元(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已退回损失医疗救助金900.07元至平江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支出户);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3804.73元。 | 3804.73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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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平江县 | 岑川镇卫生院 | 公立 | 一级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3484.59元、医疗救助金518.89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行为”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484.59元、医疗救助金518.89元;约谈法定代表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3484.59元。 | 3484.59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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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平江县 | 杨梓山医院 | 社会办 | 一级 | 超标准收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318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裁量阶次“一般C档”适用情形“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9318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13977元。 | 13977元 | 平医保罚决字 〔202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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