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我局原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因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经本局研究决定,现就相关废止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2023年制发的《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平城发[2023]60号)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
二、本公告公示之前,依据上述裁量基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效力不变,继续有效。
三、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我局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统一适用上级部门最新发布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特此公告。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