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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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 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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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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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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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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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个体工商户);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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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 |
初次违反,企业积极配 合调查处理,主动采取 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 后果 |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不足5立方米(含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6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7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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