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经营和非商业行为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作业,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指定地点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人行道乱停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依法对城区内人行道的停车进行规范管理。
7、行使全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原住建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行政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