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为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有序推进,经中共平江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平江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中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办函〔2021〕28号)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中共平江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22年8月31日
平江县2022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年中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金供给,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赋予县级的自主权,立足县域实际,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库为平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应整尽整”、“因需而整”原则。
继续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统筹安排整合资金项目,不得安排整合资金用于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
2.坚持执行“负面清单”原则。
《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0〕18号)已明确了清晰的负面清单,凡是“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范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3.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重点,围绕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不致贫,精准落实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小额信贷、“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等帮扶项目。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乡村振兴推进的实际情况,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坚持示范引领,兼顾乡村振兴产业示范、村级示范建设项目、乡村振兴基础设施项目,兼顾脱贫村和非脱贫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
(三)工作目标。2022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第二年,还是要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作为头等大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守牢规模性返贫底线。要严格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紧扣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确保脱贫人口收入稳步增长,“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稳定提高,生活水平持续改善,防贫监测帮扶机制有效运行,返贫致贫现象动态清零;要助力乡村振兴有序推进,脱贫村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
二、整合范畴及资金用途
(一)整合范畴
上级下达到本县及本县安排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其中,上级下达到本县的资金包括已明确的中央16项、省级14项,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下达我县注明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要逐步提高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优先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三、整合措施
(一)明确整合权限。我县作为已脱贫县,被赋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充分自主权。县人民政府对统筹整合工作全权负责,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具有审批决策权限,享有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权力,允许适当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县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提高统筹整合工作的响应度,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阻碍统筹整合工作。
(二)加强规划衔接。统筹整合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相符合,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不能脱离规划,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越规划。各乡镇与县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应服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准。
(三)重点倾斜支持。按照政府统筹投入力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倾斜力度,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向示范村和重点村倾斜。巩固脱贫成果的衔接项目与其他项目在资金安排上有冲突时,则优先保障衔接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有效衔接项目库。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要,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编制全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明确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统领,做到围绕规划确定项目、围绕项目安排资金。
(二)测算整合资金规模。按照中央、省、市三级确定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三)拟定统筹整合方案。以全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为基础,拟定2022年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具体程序为,3月份县直各主管部门与乡镇申报提取项目,县乡村振兴局初审汇总,与县财政局协商后形成年度实施方案草案,明确具体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项目实施单位等,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与省乡村振兴局备案。8月31日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经中共平江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乡村振兴局与省财政厅报备。
(四)推进项目工程实施。根据年度实施方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各责任单位依据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积极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涉农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凡纳入整合范畴的所有财政资金必须进行归口管理,在财政国库办设立统筹整合资金专户,建立专账,由专人统一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涉农资金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发挥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调度统筹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掌握统筹整合工作动态,及时解决统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发改局编制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根据该规划与行业部门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结合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按轻重缓急原则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县直各主管部门抓好统筹整合项目的实施监督;牵头组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绩效考核,配合做好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绩效考核。
(三)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测算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设立统筹整合资金专户,下达统筹整合资金指标,登记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资金使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县审计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程验收、项目结算、工程款项支付以及项目公示等全过程实行监督。
(六)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定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由村(居)委会或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以及县直主管部门为业主实施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的编制,参与村级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审定各村项目并向县乡村振兴局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监管项目进度和质量,审核、拨付、监管项目资金,收集、整理、建档、保存项目建设资料,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会议,确定涉农资金分配及投向,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总结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各职能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衔接,保障任务落实。县乡村振兴局要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县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落实到专项规划,保障按计划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
(三)加强联合监管,确保资金绩效。县级乡村振兴、交通、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重点加强监管。脱贫村、示范村和重点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四)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环境,建立协调、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涉及资金整合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资金整合相关工作;对违规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要依法查处、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