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湘农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随机抽查范围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的事项是:湖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我局所认领的目录清单监管事项中关于种植养殖业方面清单(见附件1)。
第1、2项系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动,请相关行政股室与县市场监管局联系,在抽查任务启动后,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从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不随文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组织实施。各检查组按照本计划要求,在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后,持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立即开展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规范检查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平江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对未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不得漏项检查等。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按要求提交检查报告,并及时录入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湖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按《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纪律约束。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吃请。发现检查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平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平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1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比例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时间 |
1 |
农作物种子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
企业或个人 |
农作物种子质量 |
10% |
1次 |
全年 |
2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
企业或个人 |
检查兽药经营主体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GSP要求。检查“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的抽查事项 |
10% |
1次 |
全年 |
3 |
对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企业或个人 |
主体行为检查、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 |
10% |
2次 |
全年 |
4 |
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的行政检查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企业或个人 |
“瘦肉精”的检测 |
10% |
1次 |
12月前 |
5 |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核发监管 |
100% |
1次 |
12月前 |
6 |
对乡村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
公民 |
对乡村兽医备案的 检查 |
10% |
1次 |
12月前 |
7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企业、个人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
10% |
1次 |
12月前 |
8 |
春季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
种畜禽场 |
种畜禽质量 |
100% |
1次 |
12月前 |
9 |
秋季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
种畜禽场 |
种畜禽质量 |
100% |
1次 |
12月前 |
10 |
对生产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0% |
1次 |
3-10月 |
11 |
绿色食品标志颁证后跟踪检查 |
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企业或个人 |
产地环境、包装标识、质量体系、标志使用和产品质量 |
10% |
1次 |
6-11月 |
12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条 |
局植保植检站 |
企业 |
产地、调运相关文书、检疫性有害生物 |
10% |
1次 |
4-11月 |
1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九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屠宰厂(场)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 |
100% |
1次 |
12月前 |
14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门店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企业、饲料经营门店等 |
1、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原料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签标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2、饲料经营门店、养殖场自配料点只抽样不检查 |
10% |
1次 |
全年 |
15 |
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 |
农作物种子质量 |
10% |
1次 |
3—4月 |
16 |
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 |
农作物种子质量 |
10% |
1次 |
9月 |
附件2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对象名称):
根据《平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计划》的要求,你单位被随机抽取为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我单位定于2022年 月 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查,请接洽并予以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二、检查内容
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一致。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