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8/2019-1481539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生成日期:2019-02-25 09:39:01.0
  • 公开日期:2019-02-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

来源:县人社局 2019-02-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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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平江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机构。根据平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就业局、企业社保站、机关事业社保办、医保中心、工伤中心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6个二级机构和27个乡镇劳动保障站;内设办公室、工资社保、就业培训、劳动争议仲裁与政策法规、基金监督、财会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工人事、信息中心、农保股等11个股室;单列监察大队;按章程设置机关党组、纪检组(监察室)。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002年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归口管理,2004年工伤、生育两大保险正式启动,2010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形成了职能归口,队伍壮大的格局。目前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45人,其中在职132人,退休13人,党员96人,副科级以上34人。设置6名正、副局长,8名党组成员,其中正、副书记2名,党组下设8个支部。
近年来,在省、市劳动部门的有效指导、大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与民本岳阳执政和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干部职工能力建设为主线,务实创新,全方位提升劳动保障服务水平,整体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面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和谐发展,劳动保障事业呈现了创新发展的好局面。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法》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县实际,拟订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订全县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负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工作;按分工对本县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平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县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并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县各类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五)按照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做好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护监督等;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选国家、省、市和县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低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县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监督实施;审核企业工资基金和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企业福利政策。
(七)贯彻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作;管理全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分工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组织建立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制订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的管理,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跨地区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