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事故信息的公开,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吸引人们的眼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单独设置监管机构到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无不显示了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乡镇安监机构处于安全监管的前沿阵地,做好乡镇一级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各地安全生产基础不一、乡镇监管执法权的弱小,乡镇安全监管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管存在“政府热、企业冷”的现象。乡镇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相当重要的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协调安全生产事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逢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都要督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政府部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后事。但不少企业难以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施行有近7年的时间了,不少企业主尚不了解这部安全生产的基本法,不明白自己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村社建有安全网络,有的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非法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举报。
(二)责与权不对称,监管效果不佳。 说乡镇安监人员“责任重于泰山”,并不过分。区域内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都是乡镇安监人员的工作,经常在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但负有管理责任却处罚权限的制约,往往导致面临隐患却治不了的尴尬局面。虽然工作忙忙碌碌,效果却不是很好。书面整改指令没有强制措施作后盾,往往会成为空纸一张。
(三)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一。乡镇安监员有不少是半路出家的,专职人员少,编制达不到落实,有的业务不精,有的兼职太多。乡镇工作“无所不为、无所不包”,在工作上个个是多面手,除了负责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外,还有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驻村工作,平时有大量事务要处理,难免精力不能到位,很难抽出时间学习、钻研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安全工作往往抓不到点子上,对于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业务知识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不会管和管不好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出现错误的现象。
(四)没有具体措施排除隐患。由于《安全生产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规不健全,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政府职责定位交叉,对违法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得并不是很好,安全生产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法律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 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八十八条(第八十四条除外)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等几种情形,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因为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停产停业整顿”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在基层实际执法工作中,如何去操作,感到法律依据不足。安监执法人员对严重隐患依法发出整改指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了。但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不主动“停产停业整顿”,安监部门怎么办呢?有的地方采取对企业贴封条的办法,也有的采取邀请电力部门停电的办法。但对这两个措施,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也有应对办法:撕开封条、自己发电继续生产,况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这两个措施。
(五)各部门多头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监、质监、消防、公安、工商、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都有职权去抓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看上去各司其责,实际是部门多头管理,造成职责不清。各部门在监管中自行操作,职能交叉,有利的谁都想管,没有好处的往往踢皮球,目前体制仍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如有关特种作业培训发证工作,多个部门都在管。多个部门负责使得工作上的扯皮和监管空档在所难免,有的工作要么无人过问、要么越位争权的现象,降低了监管治理力度,增加了执法成本,削弱了执法效率,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有时企业很反感,这边安监部门的检查刚过去,那边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又来了。
二、建议对策
(一)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靠执法,也要靠宣传,政府主管部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乡镇安监人员也要当好一个宣传员的角色。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多在当地电视台做公益广告、宣传安全知识;印发安全生产内容的各种宣传图片、小册子送到每家企业,利用流动宣传车放广播,在各集镇、主要道口悬挂安全宣传横幅,向企业发放“安全生产公开信”,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发送安全警句短信等各种形式;并要求乡镇机关干部都要成为安全员,做好所驻村居安全知识宣传,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达到全民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大格局。
(二)理顺监管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在各地设置和称谓不一,但就安义而言属于乡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安监办)。要尽快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使安全监管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可以借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派出所、税务所的体制和机制,将乡镇安监办改制为安监所(或站),实行垂直管理,条件不成熟可以实行省、市或者县垂直,或者通过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硬性规定,将乡镇安监办的机构相对独立、人员专职专用作为考核指标,建立督查考评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督查考核,督促乡镇政府加以落实。 乡镇组成一个综合性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称谓乡镇安监站(所)或安监中队,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多头监管、职能交叉问题,人数在3-5人之间,综合管理乡镇工矿企业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安全、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职能。配备必要的安监设备,并赋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化执法职能。《安全生产法》颂布实施后,有关部门相继颂发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领域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责权统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基本规则,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依法治安”,要求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运作效能,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使一线安监机构责与权相对称。虽然处罚只是一种完成整改目标的手段,但如果没有这种手段,安全监管效果将大打折扣。乡镇安监机构责权对称,一线安监员能及时消除看得见的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加强经营者权益保障、义务落实、强化制裁违法行为、科学定位乡镇政府职能和完善配套法规等方面,加速立法调研,制定与修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紧急避险制度、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实践的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培训工作包括对乡镇安监人员、企业安全员和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坚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上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监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乡镇安监人员持证上岗;加大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帮助,解决乡镇安监工作存在的困难,建立整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提高乡镇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使乡镇安监人员一要懂、二要会管。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职工真正掌握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只有脚踏实地对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私营企业是很难自觉做好安全培训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就要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