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审批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情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涉案财物、案件来源、案件影响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对于办理难度较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重大案件,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提请上级行政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督办或依法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