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行政执法与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与考核,是指我局依法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我局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具体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报厅领导批准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队伍管理情况;
(三)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职责履行情况;
(五)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监督内容,法制部门可以采取随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法制部门发现存在执法、许可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处理:
(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被执法、许可部门整改落实;
(二)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制部门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收到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为提起投诉、举报、控告的,条法处应当如实登记,核实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条法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