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有 关文化市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 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本级辖区范围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承担处理县辖区范围内文化旅游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投 诉和举报工作。
(三)承担权限范围内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 活动查处工作;承担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 处工作:承担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网 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市场方面的违法经 营活动查处工作;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具体执法工作。
(四)承担权限范围内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五)承担权限范围内体育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六)承担权限范围内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 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视、电影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 处工作;承担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安装 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工作;配 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权限范围内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游艺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演出、艺术品经营 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文 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八)承担权限范围内违反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
(九)承担全县文化市场重大复杂、跨行业、跨区域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完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