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协同公安、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文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文化市场及文化市场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结果。
五、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