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卢江锦
成员:吴再兴 陈卫民 陈麒麟 孔极民 李莎莎 李乐辉 顾凯 陈粤华
三市镇财政所全体成员
2、政府职能职责
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确认的职能职责。
3、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主要内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公开内容、方法、监督措施和要求等。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乡镇机构及工作事项都应向群众公开。特别是对规范和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不断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规范完善基层站所办事公开的内容,明确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要有明确的要求。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到村到户的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均纳入公开内容。乡村两级财务应列为重点公开的内容。乡镇政务公开的方式除设立公开栏外,积极探索创新各种公开新途径。
4、政府服务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凡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能职责中的服务事项,对服务内容、标准、时限等,都应作出承诺,并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5、政府首办责任制
主要内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待群众办事来电、来访等,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明确要求,即:当群众来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问明事由、倾听申述、给子必要的解释、答复或引导到有关部门办理。当群众来办事时,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态度和蔼,弄清事项,属本人负责的事,要及时认真办理,不属自己职责内的事,应将办事人引导到有关部门办理。当群众来电话时,第一个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弄清找何人、有何事,如果要找的人不在,应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有关人员。接到群众来信时,接收信件的工作人员尽快向领导报告,迅速弄清事由,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处理和答复。对来访或办事群众,要以礼相待、热情服务、文明用语、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对接待群众态度粗暴、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应予问责。
6、乡镇政府办事公示制
主要内容:凡乡镇政府履行职责职能的事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都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组织听证。公示的各项内容要做到准确、简练、完整。
7、乡镇政府限时办结制
主要内容:凡乡镇政府履行职能职责的事项和服务事项,都要确定办结期限,特别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使职权的事项,在受理后,要按规定时限办结。
8、乡镇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
主要内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或不按法律、法规公开的,要追究过错责任;给国家、单位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乡镇政府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凡要求的公开事项,都要主动接受监督。落实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的要求。要受理举报、申诉,公布举报电话。
10、乡镇政府重大事项公示制
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重大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以便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包括重要事项决策、执行、监督,重大开支,人事、基建、干部推荐、奖惩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拟作出的重大公示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等信息,作为乡镇进行重大决策的主要依据。
11、乡镇政府信访接待制度
主要内容:信访接待方式,固定接待时间、地点,公开接待来访,明确接访责任、任务、要求和接访处理程序,及时处理来访事项,接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12、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中央八项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同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人员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到基层单位和农村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公款宴请。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乡镇公务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物。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私利,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打着单位或领导的旗号办私事。不准贪污公共财物。不准参与赌博。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各部门、各村(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责任人。
第三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一)政府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本地区乡镇镇发展规划;
(四)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六)征地拆迁;
(七)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确定;
(八)评选乡镇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九)公益性岗位招考、录用及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十)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 本级政府及辖区各部门、各村(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