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3〕1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江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入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入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平江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入园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及规范入园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提升园区的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聚的平台作用,鼓励园区企业不断做大做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入园项目门槛,提高入园项目质量,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入园条件
入园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至5项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工业园(指伍市工业区、天岳工业区、寺前工业小区,但寺前工业小区一律不再引进工业项目)产业定位与规划,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环境污染轻,用地面积少,单位能耗低,科技含量高,税收回报高”的要求,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率,确保可持续发展。
3.在平江县登记注册,上缴税收入项目管理地的金库。
4.入园项目初期固定资产投资与税收要求:
①在伍市工业区的入园项目初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正式投产后前五年内除抵扣外实交纳税额不低于5万元/亩·年;
②在天岳工业区的入园项目初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项目正式投产后前五年内除抵扣外实交纳税额不低于8万元/亩·年。
5.入园项目控制性指标要求:
①除投资强度外其他指标按《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②在伍市工业区的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大于80万元每亩;在天岳工业区的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大于120万元每亩,其投资强度由园区委托中介组织审计认定。
6.投资强度与税收达不到上述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能增加就业,发挥较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安排进入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对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入园可以考虑按成本价(伍市工业区工业用地暂定为25万元/亩,天岳工业区工业用地暂定为40万元/亩,行政、教育、办公划拨用地40万元/亩,且逐年提升)供地,但单个企业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
二、项目入园程序
项目入园实行“一考察,一评审”的机制。
1.入园项目考察。凡入园项目须向工业园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工业园收到申请书后,由园区主任主持召开工业园主任会议,对环保要求、科技含量、投资强度、税收回报等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初选评估,经初选确定后,由园区主任牵头,组织招商、环保、发改、工信、规划、国土、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考察、评审的部门和专家以项目情况待定)在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投资单位考察,并出具考察评估报告。
2.入园项目评审。考察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与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项目是否同意进入园区,由工业园将评审结果及时回复项目投资单位。
三、项目入园优惠政策
(一)地价优惠。
1.入园项目用地出让价一律按工业项目用地为:伍市工业区8.5-25万元/亩,天岳工业区20-40万元/亩,所有工业项目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宗地出让价格主要由投资强度、税收回报、科技含量、区位交通状况等几个主要因素确定。
2.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依法出让,由项目用地单位依法参与“招、拍、挂”获取。
(二)收费减免。
1.依程序挂牌所交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基准地价部分,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进度、产能产值、税收情况等,由园区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参加同一宗地如有不同主体竞拍则一律不予先征后奖)。
2.入园项目新建、改扩建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手续涉及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除外)类收费全免,列入县建设项目统一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减半,严禁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在报建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按(平政发〔2013〕6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任何部门不得再另行收费。
如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违约责任。
(三)扶持办法。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伍市工业区工业项目每年缴税额达到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天岳工业区项目每年缴税额达到8万元/亩,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等额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每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时,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按其在平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2.对已落户的客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投产后4年内企业因扩大投资而新增的税收,每年按实缴新增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返还20%奖励给企业老板。
3.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入园后在国内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企业创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5.企业在平江建立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元,并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共奖励2万元;建立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并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共奖励1万元。
6.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进入平江工业园从事生产研发或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总部,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10-10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7.对在伍市工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和年创税在1000万元以上、天岳工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2000万元以上和年创税在1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8.对在园区落户的大中小企业,每年由园区与相关银信部门对接,为项目融资;对三年连续交纳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支持的企业,在下年度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科技、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9.鼓励入园项目建设标准厂房,由园区适当补助。
10.以上各项奖励都由园区负责兑现,并报县财政备案。
四、项目入园投资环境保障政策
1.实行项目用工帮扶制。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可由县人社、教育、工信、科技等部门,整合全县职业教育资源,帮助培训员工;或协助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培训技术人员;企业必须依法用工。
2.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企业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由政务中心牵头,工业园派专人协助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条龙服务,在所属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手续七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
3.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县级部门未经园区和县优化办同意,在每月21日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特殊情况除外)。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人和事,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4.实行“绿色通行证”畅通制。对入园企业的运输车辆,发放车辆绿色通行证,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在平江县境内畅通无阻。
5.实行联点服务制。入园规模工业企业均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对口联系,安排一个县级部门对口服务;如有需要,可安排一位公职人员专职服务,以维护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6.实行治安挂牌保护制。在入园企业挂出治安联系牌,协助企业维护治安,保证员工安全。
7.实行经济环境评估和责任追究制。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入园项目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商强行摊派或索、拿、卡、要;每年由县优化办牵头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经济环境测评,对排名后三位或有违法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8.实行企业员工同等待遇制。凡入园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员工的家属,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五、项目入园控制性要求
1.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引进合同》、《国有土地出(转)让合同》后,应按合同要求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
2.入园项目因投资方原因一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达两年的按原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3年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将根据《国有土地出(转)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由企业每年向园区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差额的20%[伍市工业区工业用地25万元/亩,天岳工业区(含寺前工业小区)工业用地40万元/亩]补足土地差价,如企业未及时补足差价,园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终止用地合同,且不享受本办法及其他扶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如项目需拿土地使用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需由工业园出具意见同意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方可办理他项权证。
4.入园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用途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擅自转让土地的,园区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返还项目单位交纳的土地款(不计利息且不退还土地契税),再由园区组织公开出让。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中的入园项目仅指伍市工业区和天岳工业区(含寺前工业小区)开发工业用地引进的生产项目,《办法》中未分开说明的条款对伍市工业区和天岳工业区(含寺前工业小区)均适用。
2.每个项目优惠政策的享受和落实最终以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准。
3.凡是平江县已经有政策奖励或兑现的,平江工业园区不再重复奖励或兑现。
4.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