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形成土使用权公开、公正交易市场环境,引导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制订本制度。
1、下列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
①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转交易。
③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的用地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④因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⑤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公示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凡进场交易的土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转让条件,经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4、凡属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竞争性的项目用地的交易,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它用地类型应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有多个申请者的,亦应采取招标、亦应采取招标、拍卖公开交易。
5、采用招标、拍卖进行交易的,参与竞投或竟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设定了最低保护价的,应达到最低保价,否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中不得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否则,按情况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