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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若干(暂行)规定

来源:平江县招商局 日期:2014-12-01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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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若干(暂行)规定

开发建设工业园(区)是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工业园(区)建设,加速工业园(区)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园(区)规划
第一条 工业区将伍市、向家二镇纳入建设范围,并规划为工业区镇建设,区中设园,在京珠高速公路与平伍公路接口处向上、沿汩罗江延伸至时丰坪处的平伍公路两旁建立工业园(区)。第一期开发以平丰茶园为中心的的2平方公里的伍市镇城镇规划内南面靠京珠高速公路两旁的2平方公里;第二期开发以秀水村为中心的1.5 平方公里;第三期开发以时丰茶园为中心的4.5平方公里;第四期开发以新平汩线范围五联村为中心的2平方公里,总面积12平方公里。
第二条 园(区)内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产业方向
第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实行“广泛引进、区园不限、企业群起步、长远性运作、高标准发展”的思路和指导思想,工业园(区)产业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所有产业。
第四条 优先投资规模大、无污染、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的项目。
第五条 发展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需要,能够发挥平江资源优势,有比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如食品加工业、电子加工业、机械加工业、保健及药物产业,服装加工业、装饰建材业、旅游业等。

运作方式
第六条 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的方式滚动开发建园。为抓好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运作及管理,决定成立平江伍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职能是:
(一) 工业园 (区)管委会为县委、县政府的派出工作机构,行使县级综合经济管理职能,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工业园 (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 编制工业园 (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工业园 (区)行政管理规定制度,审核工业园 (区)投资项目并按规定审批或报批。
(三) 负责工业园 (区)项目的招商、筹资、融资、协调工作,负责工业园 (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管理,确保投资效益。
(四) 负责工业园 (区)土地开发管理,垄断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兴办和管理工业园 (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公用设施。
(五)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综合统计、房产、国有资产、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六) 对工业园 (区)的企业进行服务、监督、协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在工业园(区)设立的机构或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
(七) 行使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 组建“平江伍市工业园 (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其融资渠道为:
(1)国有资产的出让收入;
(2)收回的财政周转金除去偿还上级财政以外的余下部分;
(3)可立项审批的扶贫贴息贷款;
(4)以工代赈的项目建设资金;
(5)专业银行的资金借贷;
(6)其它合法的投资、融资、引资。
其担负的任务为:
(1)负责工业园 (区)的融资、筹资、投资;
(2)承担工业园 (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任务;
(3)兴办工业园内的各项社会事业;
(4)开发和管理工业园的物业。

投资主体
第七条 县内外一切单位、社团、企业及个人都可以到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并享受符合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审批服务
第八条 凡投资意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我县有立项审批权限的客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个会议解决问题”的联席办公审批制度。
第九条 客商投资企业审批联席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工业园 (区)管委会、计委、经委、招商局、建设局、规划办、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农业局、电力局、劳动局、财政局、收费局、消防大队、卫生防疫站、地震办、乡企局、技监局等单位组成。上述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审批工。
第十条 联席办公会议由工业园 (区)管委会召集。在与客商洽谈投资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客商提供应准备的文件目录和文体格式,凡客商投资意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客商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工业园 (区)管委会应同有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各单位专办人员必须携带专用业务图章,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要授权到位,参加者要能表态算数,凡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除超过权限的立项、用地按程序需上报批准外,各单位要当场盖章生效,办妥有关手续,会后任何部门不再复审,不得再设任何关卡。
第十一条 凡按规定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我县对口部门统一代办。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客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客商投资企业索要钱物、收受贿赂;不得要求客商投资企业承担赞助、捐款、考察、洽谈等费用。
第十三条 进园企业实行县委、县政府挂牌保护制度。严禁无执法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入园客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有执法权的单位依法对客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也需向工业园 (区)管委会通报和协商后方可进行,否则,以政令不畅,追究单位和领导者责任。
第十四条 政法部门要对入园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双保联系点制度,定人、定岗、定责,为客商投资企业保平安,保正常经营秩序。

用地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有偿使用、租赁等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后的房产、设施等可依法转让、赠予、继承、出租和抵押。
第十六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或项目,占地面积在10亩以内的,工业园 (区)可免费提供土地,超过10亩的部分按成本性地价出让;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100万美元以上的入园企业或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的土地费用可以不付现金,由土地评估机构和管委会对土地共同估价后,以参股形式入股,投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可分期、分批付给土地费用或红利。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须经工业园 (区)管委会批准,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专家及博士进行产、研结合入园兴办实体,另送土地10亩、住宅房一套,以资鼓励。

税费待遇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注册的新办企业,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或次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外资企业从赢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年减半征收三年。入区进园企业投产后五年内企业增值税留县部分先征后返,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建设进行“滚动开发”。其它税种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免除县内附加。
第二十条 工业园实行“无费区”政策,所有入园企业在筹建期间和投产后免收县级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排污、供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达到工业园(区)用地条件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自建工业厂房的,如果增值额 (毛利)不超过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 (区)内的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暂按1%征收。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注册企业均享受本县职能部门免费服务。

社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法人代表,非本县户口的,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还可授予政府经济顾问以及其他社会职务的荣誉职位。
第二十五条 客商投资企业投诉经协调无效的,应按法律程序办事,未经依法裁决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转移客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侵犯客商的人身权利。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先协调后法律裁决的原则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向企业收费的,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管委会等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必须及时查处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奖励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物质奖励 (劳务费)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标准执行,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列支;精神奖励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评先、记功、升职等。
第二十九条 成立工业园 (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工业园(区)行政事务最高裁决机构,凡经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各级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以阻挠政令畅通的过失追究单位、地方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各乡镇为工业园 (区)的招商引资直接投资项目。各乡镇在工业园 (区)的招商项目或直接投资项目创造的税收,列抵各乡镇上交财政的年度财税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由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办室负责督查督办;由工业园 (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本级的招商引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