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制定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受理:
双方自愿要求离婚者,须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统一格式的《离婚协议书》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二、审查: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后,须做到三点:一是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向当时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是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经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三、登记(发证):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粘贴照片、加盖印章、钢印、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婚姻登记员核对所有资料,告知当事人离婚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由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颁发《离婚证》,即时解除夫妻关系。注销《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退还本人保存。
平江县婚姻登记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