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公路局
18个工作日
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占用补偿费:8000元/延米(国道)、5000元/延米(省道)、3000元/延米(县道)、其他临时性占用公路的(以一年为限)按实际占用天数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造成公路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损毁的赔偿费:按湘价费[2002]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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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因特殊需要,拟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事项办理
一、规范、美观;二、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三、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四、牢固安全;五、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2002)44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
一、申请报告二、由申请人填写的《湖南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申报审批表》;三、标志标牌效果图;四、县(市)、区、处路政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