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民报考、申领驾驶证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申请流程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车管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的,在完成科目一考试并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在完成科目二考试并取得驾驶技能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一、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厘米;
6、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
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
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11、行驶中空挡滑行;
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
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14、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
18、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
19、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
20、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
2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
(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转向灯;
2、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3、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30厘米;
4、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5、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
6、不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
(三)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秒即转向;
2、驾驶姿势不正确;
3、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
4、选择挡位不当,造成车辆低挡高转速行驶或者车辆抖动;
5、起步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
6、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
7、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
8、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
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
10、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或者行驶速度;
11、制动不平顺;
1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二、科目二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
(一)桩考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
2、碰擦桩杆,不合格;
3、车身出线,不合格;
4、移库不入,不合格。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1、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超出50厘米,不合格;
2、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出50厘米,扣20分;
3、车辆停止后,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厘米以上,扣20分。
(三)侧方停车
1、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不合格;
2、碰擦桩杆,不合格;
3、行驶中轮胎触轧车道边线,扣10分。
(四)通过单边桥
1、其中有一车轮未上桥,每次扣20分;
2、已骑上桥面,在行驶中出现一个车轮掉下桥面,每次扣10分。
(五)曲线行驶
1、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2、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六)直角转弯
1、车轮触轧突出点或者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2、车轮轧道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3、借助倒车完成,每次扣10分。
(七)限速通过限宽门
1、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通过,不合格;
2、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
3、每碰擦一次限宽门悬杆,扣20分。
(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
(九)百米加减挡
1、在百米内未完成规定加、减挡的,不合格;
2、越级换挡,扣10分。
(十)起伏路驾驶
1、通过起伏路面时,车速控制不当,车辆严重跳跃,不合格;
2、通过起伏路面前不减速,扣10分;
3、通过起伏路面前过早减速,扣5分。
三、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
(一)上车准备
1、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不合格;
2、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二)起步
1、制动气压不足起步,不合格;
2、车门未关闭起步,不合格;
3、起步前,未通过后视镜并向左方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4、启动发动机时,变速器操纵杆未置于空挡(或者P挡),扣10分;
5、发动机启动后,不及时松开启动开关,扣10分;
6、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扣10分;
7、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时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扣10分;
8、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扣10分;
9、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扣5分;
10、启动发动机前,不调整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扣5分。
(三)直线行驶
1、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车辆直线运动状态,不合格;
2、遇前车制动时不采取减速措施,不合格;
3、超过20秒不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扣10分;
4、不了解车辆行驶速度,扣10分;
5、未及时发现路面障碍物,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扣10分。
(四)变更车道
1、变更车道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不合格;
2、变更车道时,判断车辆安全距离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
3、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不合格。
(五)通过路口
1、通过路口前未减速慢行,不合格;
2、直行通过路口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3、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或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侧、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4、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不合格;
5、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不合格;
6、左转通过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不合格。
(六)通过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和公共汽车站
1、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2、不按规定减速慢行,不合格;
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合格。
(七)会车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不合格;
2、会车困难时不让行,不合格;
3、横向安全间距判断差,紧急转向避让相对方向来车,不合格。
(八)超车
1、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不合格;
2、超车时机选择不合理,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
3、超车时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合格;
4、超车后急转向驶回本车道,妨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
5、从右侧超车,不合格;
6、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具备让车条件不减速靠右让行,扣10分。
(九)靠边停车
1、停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不合格;
2、停车后,车身超过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不合格;
3、停车后,在车内开门前不侧头观察侧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不合格;
4、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大于30厘米,扣20分;
5、停车后,未拉紧驻车制动器,扣20分;
6、拉紧驻车制动器前放松行车制动踏板,扣10分;
7、下车后不关车门,扣10分;
8、下车前不将发动机熄火,扣5分;
9、夜间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关闭前照灯或不开启警示灯,扣5分。
(十)掉头
1、不能正确观察交通情况选择掉头时机,不合格;
2、掉头地点选择不当,不合格;
3、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十一)夜间行驶
1、不能正确开启灯光,不合格;
2、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
3、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不合格;
4、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合格;
5、在路口转弯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
6、超车时未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不合格;
7、对低能见度道路情况判断差,不合格;
8、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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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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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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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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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许可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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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许可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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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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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审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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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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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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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能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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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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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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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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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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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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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速汽车、三轮汽车(考领C3、C4驾驶证)、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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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审核费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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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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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能检测费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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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一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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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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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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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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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
二、驾驶证、技能准考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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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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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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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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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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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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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函[200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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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的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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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变动,应提供并公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省物价局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