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后提供老有所养的待遇保障
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今年9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改革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离开部队时,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这项规定,士兵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按照个人服役期间各月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总和,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按照个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间各月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总和,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伍义务兵的月缴费工资数额,按照退役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确定。同时,军队财务部门为退役士兵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转移接续凭证。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安置后,持军队开具的转移接续凭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