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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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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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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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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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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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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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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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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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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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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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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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3、采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饰材料符合国家者行业标准;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5、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的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6、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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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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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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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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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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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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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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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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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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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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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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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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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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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2:00—5:00(冬季),
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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