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费,收取三百元;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
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