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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变更、换证规定

来源: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5-07-23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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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到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代码证变更、换证规定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等数据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的变更换证手续。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应自届满之日前三十天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的到期换证手续。办理变更、换证须提交: 1)下列资格证照之一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机关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定”方案)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副本双面复印件各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副本双面复印件各一份; 其他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3)单位行政公章; 4)原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含代码证IC卡)。(注:名称变更的须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须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