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证补领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补领。申领补领步骤如下: 1)申请补领单位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2)申请补领单位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申请补领单位持《补领报告》、《遗失作废声明》及补办资料重新申办。(注:补办提交的资料与代码变更、换证提交资料相同)办理时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到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