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护士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拟设申请护士执业的个人
许可条件:
一、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在执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进行专业学习,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四、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三、身份证;
四、健康检查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选址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制作《护士执业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