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许可对象:拟申请乡村医生执业的个人
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三、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培训规划,培训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四、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合格的。
许可数量:每村限1-2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及复印件;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证书;
(二)省卫生厅颁发的《湖南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三)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20年以上的证明;
(四)接受县级以上培训、考试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包括复印件);
(五)由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
(六)拟在新建医疗机构执业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复印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分别作余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管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基妇科的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作人员制作行政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