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许可对象: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拟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三、医疗机构选址合理,医疗废弃物和生活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选址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