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许可对象: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的须具备:
(一) 婚检门诊有分设的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设有婚前健康宣传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二) 婚检设备:女婚检门诊应有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男婚检门诊应有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三)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
三、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须具备:
(一) 终止妊娠的手术室、设备设施按卫生部颁发的标准执行;
(二) 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三) 其他必备设施: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供氧、抢救监护条件;有效消毒设施;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符合条件;
(四) 人员配备必须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保健机构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二、有
三、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四、可行性报告;
五、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状况材料;
六、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规章制度。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监督所执业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委托专家及时做出现场审查评价书。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生监督所执业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专家评价书及初审人员意见进行审核;
2)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及职业股的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岳阳市卫生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