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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来源:县卫生局 日期:2017-03-02 23:3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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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 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 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许可对象:拟申请使用传染病菌(毒)种(三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条件:

 

一、符合《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的附录C:各国的微生物与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适用级别表(我国正在修定,实行后以我国的标准为依据),凡需使用传染病三类菌(毒)种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不同实验活动所需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二、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3)的设施和设备要求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新建、改建、扩建BSL-3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工作人员均应接受过安全培训,并书面确认其已接受适当的培训,阅读并理解了安全手册。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和预备状态、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紧急救治等;

 

四、应制定《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计划,包括教育、定位及培训、审核及评估、促进实验室安全行为的程序。并任命一名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协助管理负责安全事宜,确保各项生物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

 

五、应制定规定的程序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

 

六、BSL-2实验室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有文件证明其对工作及实验室全部设施中潜在风险受过培训,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入BSL-3实验室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根据其接触菌(毒)种和可能接触的微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并保存免疫记录和健康监护记录;

 

七、《实验室安全事故管理规程及应急预案》。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

 

八、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由经过适当培训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

 

九、传染病三类菌(毒)种及相关标本的运输与保藏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传染病(毒)种三类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申请使用的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的名称、种类、数量、目的、实验方法等;

 

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五、实验设备清单;

 

六、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计划、培训记录和上岗证等);

 

七、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名单、健康检查证明及免疫记录;

 

九、实验室现场评审报告;

 

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管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疾病预防控制科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以媒体或文件形式公示审定结果。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