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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来源:县卫生局 日期:2017-03-02 23:3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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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许可对象: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许可条件:

 

一、医疗保健机构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符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条件;

 

二、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管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监督所相关股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