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许可对象: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个人
许可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医师、护士(或助产士)执业证书资格,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三、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四、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明材料;
二、由申请人填写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三、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
四、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证明 。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监督所执业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生监督所执业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专家评价书及初审人员意见进行审核;
2)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及职业股的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岳阳市卫生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